9月22日,加利福尼亚州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批评加州大学在招生中施加不利影响。报告中称,加州大学系统“没有公平或一致地对待申请人”。加州本次针对加州大学伯克利、洛杉矶、圣地亚哥和圣芭芭拉4所分校进行审查,发现在-年,上述校区共违规录取64名学生,其中22名以体育生资格被录取,42名因家庭中有捐款历史或与学校人员有联系而被伯克利分校录取。审查报告称:“通过录取64名非竞争性的申请者,该大学破坏了录取中的公平性和完整性,剥夺了更多合格学生的录取机会。”学生录取公平组织(StudentsforFairAdmissions,简称“SFFA”)于年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地区法院起诉哈佛大学董事会(PresidentandFellowsofHarvardCollege,又称HarvardCorporation)与监事会(HarvardBoardofOverseers),该组织认为哈佛大学在招生过程中涉嫌对亚裔学生的歧视。原告学生录取公平组织是一个代理被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拔学生的大学(selectiveuniversities)拒绝录取的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专门机构,反对歧视争取平等权利是该组织的重要目标。(一)招生政策中种族因素的考量与个性评分系统性低分是司法审查的核心原告与被告双方围绕着哈佛大学在招生政策中是否存在对亚裔美国人的种族歧视进行了激烈的论辩。截至年12月20日,通过美国最大的在线法律案件数据库Justia对该案件的检索,自年11月17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截至年9月30日艾里森D.伯劳斯(AllisonD.Burroughs)法官作出判决,该案共产生了份案卷清单,原被告双方交换的材料超过九万份。原告在起诉书中控诉哈佛大学采用种族歧视性政策和程序来管理哈佛大学的本科招生计划,称此举违反了美国年民权法案》的第六章相关规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哈佛大学将亚裔美国人的录取标准提高到比其他族裔申请人更高的水平,同时还将亚裔美国人的录取人数限制在预定的种族平衡范围内。根据原告的调查结果,一方面,哈佛大学在录取招生的过程中将申请人所属的种族作为考虑因素,并对某些家庭关系的申请人给予入学优惠,这些偏好对处于普通家庭背景和作为少数族裔的申请人造成了不应有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通过专家数据分析表明在学业成绩方面,包括SAT、高中GPA和AP考试、以及课外活动表现中,亚裔申请人都比白人申请人有更有优势,但在个性评分(Personalrating)上却被系统性地给予了低分。依据SFFA要求哈佛大学提供的数据,亚裔美国申请人在各个方面表现优异与其在被录取比例上是有显著差异的,这些数据背后就指向了亚裔遭受歧视的事实。针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哈佛大学则主张其在招生过程中主要依据申请人的学术表现、课外活动、体育活动、个性评分及中学评价的综合表现分数进行录取具有合理性,而原告“指控具有危险的误导性,通过篡改数据来得出预先设想的错误结论。”哈佛大学辩称“学院通过个性化的、全面的评估来考虑每一位申请人,其目标是创建一个充满活力的学术社区,让学生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差异:背景、想法、经历、才能和抱负。”即哈佛大学在招生过程中采取了综合考察、全面评估的方式以追求种族的多元化和实现更广泛的课程设置的教育目标。哈佛大学声称自己是在保持种族中立的态度下合理的选择校园文化的多样化,考虑种族因素一方面有利于校园环境和学生培育,另一方面如果在招生过程中完全摒弃种族因素,可能会导致非裔、西班牙裔等少数族裔群体的入学人数下降,因而损害他们的权益。(二)对私立大学招生标准进行司法审查的结果具有巨大的法律示范价值经过系列的证据交换、庭前审查与法庭审理等程序,美国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法官艾里森D.伯劳斯于年9月30日作出裁定:哈佛大学的招生政策不构成对亚裔美国人的歧视。长达页的判决书中,主审法官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有关亚裔美国申请人的学业成绩、个性评分以及录取率所统计数据所表现出的案件事实进行了司法判断,在行使裁量权时整体是倾向于被告哈佛大学的。法官认为,仅靠统计数字本身还不足以使法院得出结论,即须证明哈佛的录取政策不当地对亚裔美国申请人进行了不当分类,并故意作出了歧视性的录取结论。“尽管Arcidiacono教授的统计数据表明歧视了某些亚裔美国人申请人,但Card教授对这些相同数据的分析表明存在相反的情况,因此统计分析尚无定论。即使假设亚裔美国人和白人申请人在个人评级上的得分之间在统计上存在显着差异,数据也无法清楚地说明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法院整体上依据教育多元化原则认可了哈佛大学招生方式、标准与基本程序,认为在没有可用或者可行的种族中立方案之前,哈佛大学的招生政策虽然在统计学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完美,但实质上却是符合宪法所规定的严格审查的标准的。从历史上看,哈佛大学从年起在博克校长的主张下与推动下从研究型大学向研究大学国际化阶段方向的发展,其推出的“两不一需”的招生政策,即“不问学生的性别、不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的录取政策和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提供的资助政策”就在寻求种族的录取标准与程序符合最高法院判例。“哈佛大学并没有完全抛弃学术精英和贵族精英的成分,因此哈佛大学依然是精英大学,处于社会中上层、波士顿地区富有阶层、预备学校的学生在录取时依然具有一定的优势,只是哈佛大学的多样化政策使得一般民众子弟都能无障碍地进入哈佛大学成为了现实。”本案将亚裔美国人在大学招生中的地位及其面临的问题置于司法审查之下。其特殊性在于,以往关于美国种族歧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对黑人的歧视,或者由平权法案引起的对白人的逆向歧视,而本案将目光聚集到亚裔种族身上,一个既不被认作弱势群体,也不拥有白人特权而遭受忽略的群体。从群体性、数量规模和社会地位等要素考察,亚裔美国人属于少数族群。此案涉及的群体范围大,影响力大,截至年已经得到了多达个亚裔组织的支持。一方面,尽管哈佛大学表示自己并无种族歧视以及实施了多元化的理想目标,但是各方公开的招生数据则引起民众对以哈佛大学为代表的常春藤名校等群体的不信任和对名校招生公平性的怀疑。另一方面,本案将会成为美国教育平等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以往,人们在